(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
并自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6)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继续依照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