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2)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
(3)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4)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5)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6)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7)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