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3)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4)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5)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予以协助。
(6)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7)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