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检验批验收时,发现存在严重缺陷的应推倒重做,有一般缺陷可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消除缺陷后重新进行验收;
(2)个别检验批发现某些项目或指标(如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应予以验收;
(3)当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以验收;
(4)严重质量缺陷或超过检验批范围内的缺陷,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进行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