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选举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享有的是“合众国公民”外,其他权利主体是“人民”。
2、宪法在规定人权保护时,根据传统的立宪主义最终的价值目标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以保护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
3、宪法规定联邦,不得制定法律规范对基本权利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况,排除了其他法律规范对基本权利所可能加诸的超过该权利本身的内在制约的限度的并不为宪法所允许的制约,表明美国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而设立的制度来实现的。这主要依靠的是违宪审查制度。
4.美国早期依据传统立宪主义精神,认为宪法中的权利规范的效力主要限定于个与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公共权力内部的关系,不及于个人之间这一领域。
主要的基本权利
自由权
言论自由(在美国常称为表达自由,是美国的立宪基础)
财产权
法律的首要目标就是维护财产权,既强调保护现存财产的权利,同样也强调获得财产的权利。
美国将社会福利、经营许可、公共教育、公共职位等本属于政府给予的优惠也纳入了宪法保障的财产范围,成为财产权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平等权
法律平等保护的审查标准
平等保护条款并不禁止法律对不同人群进行区别对,但法律对不同人群的分类,必须具有正当的利益,必须与该法律的且的具有合理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