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根据优点对待”的实质正义不要求普遍的平等,只要求与人的内在品质相称的待遇。这种正义标准最接近伦理标准,如果是在道德领域,它是可信的,但是在法律和制度领域他缺乏了可操作性。
ii. “根据工作对待”的实质正义也不要求平等对待,只要成比例的对待。但这里的标准不再是伦理的,因为他不考虑行为的动机或作出的牺牲,仅仅考虑行为结果适用起来非常方便,它在我们的法律中称为“按劳分配”。
iii. “根据需要对待”的实质正义不考虑他的优点和产量,而试图减轻人们由于不可能满足基本需要而造成的痛苦。如果按此标准,那么要考虑的只能是每个人必须得到满足的最低限度的需要。这个正义概念对于保护劳工具有现实意义,它促进了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失业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等方面的立法。
iv. “根据身份对待”的实质正义是贵族政治的正义概念,现代社会中表现为种族、宗教、财产等标准的区别。这些标准大部分是世袭的,不依个人意志和努力为转移的,因此在现代社会看来具有不合理和非正义性。
v.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混和分配制度,即对每个人同等对待、根据优点对待、根据需要对待、根据身份对待四种分配正义标准也不同程度地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