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成为另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时,在所涉及领土内,被继承国的条约失效,继承国的条约生效。
2)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没有继承的义务,即“白板原则”。继承国可发出继承通知,以确立其成为多边条约缔约国的地位
3)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时,对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除非另有协议,或其继续适用将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 条件,应继续对继承国有关领土有效。
4)在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时,不论被继承 国是否继续存在,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继承国有效;
被继承国如继续存在,对被继承国 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该国的其余领土有效
除非该条约只与被继承的领土有关,或 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或有关国家另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