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通说观点,丁无需分别对甲乙丙三人承担2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一种理由:一个约定是否构成合同?应依照和一加权利义务工试判断。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的综合判断。当事人在未约定之时,是否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此例中,在作出前述约定时,若丁考虑到一旦自己违反约定,没有购买彩票,则可能使自己承担危及生存的法律责任。那么丁是不愿意受该约定所创设之义务,责任约束的。因此甲乙丙丁为约定时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合同的意思。
3、第二种理由,甲乙丙丁之间的约定在法律上受约束的意思仅限于支付购买彩票费用和分配可能奖金的义务,而不包括按照约定购买彩票的义务。一旦定因过失,没有购买彩票,就让丁承担其在未约定时无法估计的威胁其生存的风险。不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言之,此种观点也许认为甲乙丙丁是以法律上约束。意思,建立了一个民法上的合伙。而相应的损害赔偿义务被基于降低的责任标准或可推断的。约定的责任免除而被否定,第二种理由可参与本德与斯特,阿斯特丽德施塔德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