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2.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3.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5.回避
税务检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检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检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6.税务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⑷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⑻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检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