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破产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 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
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