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
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
5、依法任免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