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但不包括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
第三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