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机构的税务监察活动,特别是查处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定性处理、批复与呈报等程序。
税务监察机构对不同渠道来源的案件线索进行鉴别,对属于税务监察范围和自己管辖的案件,作出予以接受或不予接受的决定,是税务监察的首要环节。
税务监察机构对已接受的案件决定进行调查审理的法定程序。立案必须填写立案请示报告,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才能进行立案。立案之后,就是案件调查了。
在调查中,要认真搜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对象的交代和申辩鉴定结论、勘验与检查笔录及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案件事实查清后,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调查总结。调查总结既是调查取证阶段的结束程序,又是移送审理阶段的准备程序。
税务监察案件的审理就是对调查阶段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结案意见的过程。同时,要将结案意见写出结案报告报批,并对有结论的案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