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
双边条约一股不发生保留问题,此时如果一方不同意某项条文,会导致重议或破裂。
在多边条约的谈判中,各国的政策利益有所不同,要达成完全严格一致同意往往很困难,保留为达成条约提供了一个求同存异的这径。
所以,保留制度是在条约得以缔结或其广泛性与条约的严格性、完整性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的工具或手段。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