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号的单一化规则: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
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到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
3、商号之选定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4、商号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5、企业分支机构商号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商号,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6、企业集团商号应当与控股企业商号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商号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