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是个人所 具有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又称“宪法上的权利”,对宪法权利的内涵有不同的诠释方式
传统实证主义的理解 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公⺠的权利,似乎表明宪法权利是国家或统治者给予 公⺠或臣⺠的恩惠
立宪主义的理解 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表明宪法权利先于宪法或国家而存 在,宪法权利并不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必然存在,一些宪法权利即使宪法文本没 有加以规定,但是就其价值属性而言仍然属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基本权利所要表达的内容与基本权利并没有太多差别
除由于使用习惯不 同造成的表述方式差异之外,特别强调基本权利的主体为“公⺠”包含这样的考 虑:表明权利主体设定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