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追权行使的主体:有军舰、军机或得到授权且有清楚标识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
(2)紧追开始的地点: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开始。根据《海洋法公约》,如对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开始紧追,限于其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规章的情形。
(3)紧追的开始: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听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视听信号包括鸣警笛、喊话等,不包括无线电信号。
(4)紧追权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直到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如果中断,则不能在紧追开始时所在的海域以外的区域继续进行。
(5)紧追权的终止:除了中断的紧追不能继续进行而终止之外,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