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犯罪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对于本条的含义,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首先,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根据 2010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本条所规定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掩盖非法吸收资金的实质;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本款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处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 201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另外,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涉案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数千万、数亿元,有的甚至达到数十亿、数百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