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竞争状态】(perfect competition)和【不完全竞争状态】(imperfect competition)
市场里有数不清的买家和卖家,交易的都是同一种商品,任何一位买家或者卖家,都不能通过控制买卖量来影响价格,因为他个人的买卖量跟整个市场的买卖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与此同时,任何一位买家或者卖家,都可以随时进出市场;市场的信息也是完全自由流通的,大家都知道他们要买卖的商品是什么,价格是多少。整个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很低,没有讨价还价、尔虞我诈的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小农经济体中的农产品市场比较接近这个状态。由于农产品市场上农民数量相当多,而农产品的质量差距非常小,农民自己的产量跟整个市场的产量相比也微不足道,所以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的价格,这时农民就是“受价者”(price taker)。所谓受价,就是接受价格的意思。
后者是指市场上每一位卖家所卖的产品,在品质上都不一样。当然,我们也假定,在这样的市场里,信息不完全流通、不完全对称,交易费用是正的,存在讨价还价、尔虞我诈的现象。
在这种市场里,卖家具备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他们对价格和产量具有一定的操控权。换句话说,卖家面对的是一条倾斜向下的需求曲线,我们把这种卖家称为“不完全竞争者”
怎么定价、怎么定产量,才能使得销售的总收入达到最大,需要卖家不断地寻找和摸索。正因为这样,我们把这种卖家称为“觅价者”(price searcher)。所谓觅价是寻找价格的意思。
完全竞争状态对应着受价者,不完全竞争状态对应着觅价者。
事实上,那种所谓的完全竞争状态,所有的厂家都生产同样的产品的状态,是一个静止的、僵化的,也是落后的状态,并不值得向往。
哈耶克《竞争的含义》(The Meaning of Competition, 1948)
竞争的本质就是动态的过程,但这个本质却被经济学家们——那些追求静态分析的经济学家们——完全忽略了。大多数人似乎认为,判断真实生活中的效率标准,就是所谓的完全竞争状态。如果现实中的市场不符合完全竞争状态,那我们就说这是不理想的。这种看法不仅不可取,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应该用完全竞争状态来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