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②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③ 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④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⑤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 在案件类型上,必须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等可以提请,拟判处死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提请)
② 在程序与提交方式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已开庭审理之后的案件,且必须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决议
① 经过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仍然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能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裁定书。
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③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