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 同一债权【部分而及于剩余】;注意:前提是债权尚未过诉讼时效)
对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
(连带之债【一人而及于全体】;【仅适用于共同侵权的情形】,【连带保证】部分单独适用特别法规定 ,采【互不干涉原则】)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代位权之诉“一箭双雕” )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权转让 【通知到达】)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一般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