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岀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岀庭,也可以釆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