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
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二
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或者不需要中止执行问
题
②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③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
④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⑤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⑥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重新审理的案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其刑罚。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