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卫禁》,卫即“警卫之法”,禁即“关禁”。《卫禁》篇是关于警卫皇帝、宫、殿、太庙、陵墓,保卫州、镇、城、戍、关、津要塞和边防的法律。
第三篇《职制》,是关于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贪赃枉法以及交通驿传等方面的法律。
第四篇《户婚》,是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法律。
第五篇《厩库》,是关于养护公私牲畜、库藏管理、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旨在维护官有资财不受侵损
第六篇《擅兴》,擅指擅权,兴是兴兵或兴造,是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
第七篇《贼盗》,贼主要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等属于十恶范围的犯罪和恶性杀人、害人罪。盗,包括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本篇严刑镇压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打击各类盗罪,是唐律十分重要的内容。
第八篇《斗讼》,包括斗殴和诉讼两个方面,是关于惩治斗殴、杀伤、越诉、诬告、教唆词讼、投匿名书告人罪等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凡是不便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统归本篇,在唐律中起拾遗补缺的作用,故范围甚广。
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逃丁、逃兵、逃奴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