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也包括其他财物。汉统治者制定“田律”、“田令”和“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盗卖土地是严重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以重刑。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方式是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汉代除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大商人拥有大量土地外,还存在自食其力的小土地所有者,但是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毫无保障,有的主要靠耕种国家或地主的土地,忍受繁重的租税剥削
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从汉律中的盗律的内容即可看出,凡侵犯他们的私有财产者都要处以重刑。对一般财物的损害也要赔偿。
关于拾得遗失物,依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以及家禽家畜(六畜,指马牛羊鸡狗猪)者,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的物件由官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则归拾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