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编制审计制度: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股东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