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权利主体: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F43)
(1)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F41、《侵权责任法》F41)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生产者的免责事由: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例外(《侵权法》F46)
(3)销售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质量法》F42、《侵权责任法》F42)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承担侵权责任
4.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F57):
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第三人过错致害(《侵权法》F44):仍然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不能对第三人。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时效为二年;除斥期间为十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法律 敎育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