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额检出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金额,应为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1)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
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④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⑥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