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需注意的是,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对于在第一次会议上确认债权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自己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通常认为,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