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岀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③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④国家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⑤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⑥企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