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一重处。公务员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应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2)限制加重。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以下,决定处分期;
(3)先减后并。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从轻处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5)减轻处分。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6)免予处分。有两种情形:一是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二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7)在处分决定前,已经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给予处分
(9)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