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 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④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⑥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⑦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 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