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④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⑤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⑥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⑦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缓不 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