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是“民”维权,在诉讼中,被告一方恒为“官”。所以不管是找“官的上一级”去告“官”,还是找法院去告“官”,只可能是“民告官”,不可能出现“官告民”。
2.当老百姓不服“官”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可以通过诉讼或复议去进行相关救济的。在复议或诉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提出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 但,绝对不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诉讼或复议。
3.申请方式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行政法有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救济是民维权的途径,为方便行政相对人维权,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既可以书面提起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
4.举证责任“官”承担。行政法律关系中“官民”地位不平等,更多的资料也由行政主体掌握,若让“民”承担举证责任,则证明“官”违法难度极大;但若由“官”承担证明自己合法的责任,对于“民”维权则相对便利一些。当然,若“官”不能证明自己合法,则直接推定其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