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涉及多方主体,因而产生了多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相比,医疗保险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即涉及宪法性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又涉及社会组织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还涉及卫生事业管理中的行政关系、医疗机构与个体患者间的医患关系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和被保险人,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还包括用人单位。多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别是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与被保险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1.政府。政府承担的医疗保险法上的义务来源于宪法中国家对生存权的保障
2.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是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事务并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机构,它必须借助医疗机构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3.医疗服务机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医疗服务机构被称为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与药店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既是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主体,也是承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主体。由于医疗服务提供与费用支付之间存在脱节,如何在三者关系中寻求最优的模式,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任务
5.用人单位。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只负有强制性的缴费义务。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并不作为主体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