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当健全竣工验收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竣工验收的条件、标准、程序、组织管理和责任追究等。
(2)竣工验收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至少应经过承包单位初检、监理机构审核、正式竣工验收三个程序。
正式竣工验收前,根据合同规定应当进行试运行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参与试运行。
正式验收时,应当组成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验收组,共同审验。
(3)初检后,确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承包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初验后应及时对项目价值进行暂估,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根据所掌握的工程项目进度核对项目固定资产暂估记录。
(4)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应先自行审核,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5)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完工后剩余物资的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各种节约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等,要清理核实,妥善处理。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工程项目档案。需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及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