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预算)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为核算和监督事业(预算)收入,单位应当分别设置“事业收入”和“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1)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预算)收入,在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2)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预算)收入,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3)采用应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根据合同完成进度计算本期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4)对于其他方式下确认的事业预算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期末,单位应当将“事业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按照非专项资金收入金额,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