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2)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3)意义: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社会规范。法是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基本形式:法是由国家制度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5)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度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6)职能:法在国家治理中既具有政治职能,又具有社会职能。法的政治职能是指法维护一定阶级统治的作用。法的社会职能是指法管理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7)我国当代的法是社会主义法。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