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央设理藩院。主管边疆民族事务的机构,管理蒙古、新疆、西藏的行政、赋税、兵刑、户口、宗教事务
2出于统治边疆民族地区的需要,清廷大力进行民族立法工作: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强化了统治、促进了边疆民族社会发展
3.管辖蒙古地区:设置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强调满蒙一体、实行联姻制度、政教分离、迎接土尔扈特部回归等
4.管辖西藏地区
(1) 1653年,顺治帝正式册封“达赖喇嘛”;1713年,康熙帝册封“班禅额尔德尼”
(2)雍正五年(1727年),设置驻藏大臣,西藏直接隶属中央,清朝对西藏的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3)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颁布《钦定西藏章程》,从制度上对驻藏大臣的地位与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5.管理新疆地区:1762年设伊犁将军、对天山北路蒙古族实行盟旗制、对天山北路维吾尔族聚居区实行伯克制
6.管理东北地区:在高层建置上设置黑龙江、吉林、盛京将军分片驻防;在地方上实行八旗驻防制
7.管理西南地区:实行改土归流
①原因:元代在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土司世袭,形成割据势力
②概况: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实行中央委派流官统治的政治措施。乾隆年间基本完成
③意义:强化中央政府统治、减轻西南人民负担、促进边疆开发,融合民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