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提示】“无过失性辞退”的原因必须合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接受)。
【提示】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提示】“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