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建设项目属临时许可性质,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具体的许可有效期限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有效期为准。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乙方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前向甲方书面报备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取得延期许可的批复,否则,乙方应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清退其临时占用的公路及公路用地的构筑物和设备。乙方超许可期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责任。
(二)乙方应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有效期内完成施工作业。不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 日内向甲方书面申办延期手续,如可能逾期或者已经逾期,乙方除了应向甲方继续支付的超期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以外,还应重新申报办理手续,并与甲方指定的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且乙方不得继续施工。如乙方擅自超期施工,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三)若因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需要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偿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不迁移者,甲方将作为违法设施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向乙方追偿。
(四)乙方应服从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增设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抢险时,乙方临时占用的公路及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的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或迁移),由此发生的拆除(或迁移)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或赔偿。
(五)若在施工过程中超出许可范围占用或损坏路产的,乙方应当先书面报请甲方同意,在签订相关补充合同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施工期间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进行围蔽、设置警示和提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避免事故发生。如在乙方施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地下管线损坏或公路损坏和其它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七)施工期间如遇到自然灾害或者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统一安排予以停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需对已开挖的路面进行临时固化处理,并做好清场工作。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停止施工并强行代为采取措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若施工占用公路施工影响交通通行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或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并维护交通疏解道和人行便道。
(九)乙方施工完毕后应在____日内恢复原状、清理现场场地,保持路面整洁通畅,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验收。在竣工验收完成之前,乙方仍须承担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