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三废”资源化的综合利用活动。对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综合利用,实行废物资源化。我矿污染源治理工作重点,应放在污水处理后复用、煤矸石(渣),瓦斯的综合利用上,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达到规定的考核标准,并减少排污量,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采用无污染、少污染、节约资源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应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矿区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垃圾应及时清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无害化处理。
(五)、 拥有产生噪声、振动或电磁辐射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消声、防振、防干扰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必须符合地方或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 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逐步解决矿区环境污染问题。
(七)、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和污染治理的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逐步减少污染,杜绝新污染的产生。
(八)、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优先保证急需的污染治理和必要的监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