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五、本表一式五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