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决书的首部、尾部(包括附录部分)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要求与行政作为案件有所区别,应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原告应提供其已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以及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以及其不作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判决书要围绕行政实体法预先设定的有关条件列举有关证据,分别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予以认证,在认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说理、论证,最后明确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原告申请是否成立。
四、对于案情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可分类、分层表述举证、质证的过程。对于案情较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可待被告列举全部证据后一并质证。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于这类证据的认证,可简略表述为:“____告对____告提供的___________证据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六、认定事实时,可根据案情需要,先将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如:“原告对_________事实无异议,被告对_____________事实无异议。上列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然后再根据有效证据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分析认定。
对于案情简单、证据较少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争议较小的案件,宜将认证和认定事实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表述,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
七、对原告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判决书中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在判决结果上选用“驳回原告赔偿请求”或“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方式。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