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案例一中,手机专卖店卖给王先生的手机是假冒产品,有欺诈行为,所以法院对其作出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假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案例二中,超市具有销售食品的资格和经验,有义务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超市将过了保质期的巧克力、蛋挞卖给李女士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于是被法院作出了“假一赔十”的判决。
当然,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也可要求其履行承诺。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其实质就是承诺了合同上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方式,如出现违约情形,就要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