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加年检的职介(劳务)机构,企业单位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区县就管中心经办人核对无异后返还原件。另,各单位还须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副本的复印件。
2、 《职业介绍许可证》[批准时间]指首次取得《许可证》的时间,[发证时间]指有过换证经历的机构最后一次取得《许可证》的时间。
3、 “本年度工作情况”中,仅具有“职业介绍”资格的机构 “劳务服务”栏不须填写,仅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机构 “为求职者服务”和“为用人单位服务”栏不须填写。
4、 “工作人员情况”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情况(可另附表),每个职介(劳务)机构须两个以上的持证专职工作人员。机构负责人及专职持证人员须填写《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区县就管中心经办人核对无异后当场返还身份证原件,年检结束后再返还“资格证书”原件。本年度根据省厅要求对从事职业介绍和劳务服务的持证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年检,并按省厅统一的大纲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上予以年检记载,证书到期的核发新证。
“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职介(劳务)机构填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检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检。年检结束逐级返回,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