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赡养、抚养关系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现有房产(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相关房产)的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农村住房提供建房审批表。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福利、加班费及其他收入);无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及社区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4.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市区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市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因支援内地、边疆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市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提供相关证明。
7.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