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5.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注:①只填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更的不填。②变更负责人的,还应领取有关表格。③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可在“有关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国家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可不再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④“营业场所”应填写市(县)、区(村)、街道名、门牌号。⑤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纸填写,粘贴于后。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注:①“有关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②“申请人”系指办理分公司变更登记的人。③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核发《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