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企业考核各级职员成绩的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职员考核成绩记录,均由人事主管秘存,企业除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条 经办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的评议,不得泄漏或拘私,违者给予惩处。
第五条 本企业编制内各级职员遇有出缺或企业扩编增加员额时,考绩优异人员,予以优先递补。
第六条 本企业考核工作为组长考核一般职员,主任考核组长及副组长,经理考核主任、副主任,经理级人员由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考核。
第七条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级主管对所属职员平日的工作、能力、品德、学识、服务精神随时所做的考核,并记录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作为年度考绩计算资料。
第八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期中考绩应于当年7月1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绩应于翌年元月1日以前完成。
第九条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视其原因、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等奖励,并列人考绩记录。
1.对本企业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并经采用而获显著绩效者。
2.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企业重大利益者。
3.对有危害本企业产业或设备的意图,能预先觉察,并妥为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十条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列人考绩记录。
2.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致使本企业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3.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处置失当,致使本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害者。
4.对本企业的重大危害,因循瞻顾或隐匿不报,因而贻误时机使本企业遭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各级职员勤惰及奖惩资料填妥送请总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