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既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数额息息相关,也直接决定了年假、医疗期等相关假期的天数多少。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此外,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时也不能终止,需续延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